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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一、借鑒了注冊制理念,優化了定向發行審查機制;
二、取消了單次發行新增股東不得超過35人的限制;
三、允許掛牌同時發行,引入自辦發行,完善授權發行機制,提高融資效率;
四、允許發行人在完成驗資后使用募集資金,降低資金閑置成本。與
五、明確了發行人實施定向發行前,不得存在尚未完成的股份回購事項
發行人董事會審議定向發行有關事項時,應當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發行、優先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重大資產重組和股份回購事宜
六、調整了關聯股東在特定情形下回避表決的持股比例要求
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確定的,現有股東參與認購或者與發行對象存在關聯關系,股東大會就定向發行事項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未回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回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發行人董事會決議時發行對象未確定的,最終認購對象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持股董事或者與前述主體存在關聯關系,且股東大會審議時前述主體未回避表決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回避表決要求重新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股東大會審議股票發行有關事項時,出席股東大會的全體股東均擬參與認購或者與擬發行對象均存在關聯關系的,可以不再執行表決權回避制度。
七、為避免歧義,對掛牌同時發行新增股份限售的措辭表述進行了調整。
過渡期:
發布之日起施行。